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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新通知!事关市区管道天然气销售价格

时间: 2024-06-09 13:11:55 |   作者: 产品中心

  为贯彻落实国家深入推动天然气价格市场化改革要求,协同发挥市场和政府作用,促进管道天然气行业健康发展,根据国务院印发《关于促进天然气协调稳定发展的若干意见》(国发〔2018〕31号)、《福建省物价局关于印发福建省天然气价格管理办法的通知》(闽价商〔2017〕242号)文件精神,经市政府同意,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机制。

  (一)天然气终端销售价格与天然气购气价格实行联动调整。即当购气价格一段时间内平均上涨或下降超过一定幅度时,可按购气价格变动情况相应同向调整天然气销售价格。

  购气成本由燃气企业采购的天然气实际到货含税加权平均价组成;采用槽车运输与管输(门站价格)多气源,按不同气源购气价格加权平均计算购气价格。燃气企业采购现货气源时应实时了解市场行情报价走势,建立询、比价采购机制,优先采购低价气,价格低的气源优先保障居民用气。

  配气价格由配气成本、税费、准许收益等组成,按企业年度准许总收入除以年度配送气量计算确定。

  (一)居民用管道天然气:联动销售价格以半年或一年为联动调整周期,当购气价格6个月平均上涨或下降幅度达到或超过20%,则相应提高或降低居民天然气销售价格。购气价格变更幅度未达到20%,其购气成本累计12个月平均上涨或下降幅度达到或超过10%时,相应提高或降低居民天然气销售价格。

  联动调整额=计算期平均单位购气价格-基期平均单位购气价格+上期应调未调折算价格

  (二)非居民用管道天然气:联动销售价格按3个月为一个联动调整周期。由供气企业依据购气价格变动情况进行测算,适时相应提高或者降低非居民天然气销售价格。实行最高限价与购气价格联动,具体销售价格在不超过联动最高销售价格的情况下,由供用气双方协商确定。

  (一)管道天然气联动销售价格可由市价格主管部门依本机制进行测算主动实施,也可以由供气企业、天然气用户提出启动建议。达到启动条件的,提出天然气终端销售价格调整方案,并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报请市政府同意后实施。非居民天然气最高销售价格依机制做调整,无须报政府同意。当市场行情报价持续大面积上涨,可能对居民正常生活和经济平稳运行产生严重不利影响时,可暂时中止联动。

  (二)价格调整过程中,如测算的价格水平过高或调整幅度过大,可考虑经济发展水平和用户承受能力等因素,适当控制价格水平或降低调整幅度,避免价格过高和大幅度波动。居民天然气联动销售价格原则上单次上调不超过每立方米0.5元,当期未足额调整部分产生的差额,纳入后续调整时累加或冲抵。

  (三)非居民天然气联动销售价格发生变动时,应提前三天提供相关的票据及调价方案报政府价格主管部门备案。政府价格主管部门应严格审核上述材料,根据天然气价格联动机制和购气价格变动情况,及时核实销售价格。

  (四)按照《政府制定价格听证办法》规定,依据本机制调整具体价格水平时,可以不再开展定价听证。

  (一)配气价格实行动态管理,原则上每三年校核调整一次。当投资、运输气量、配送气量、成本等出现重大变化时,可根据真实的情况提前校核调整。

  (二)燃气经营企业应及时如实提供天然气采购合同、结算货款的原始凭证复印件,以及应纳税费等有关的资料,并确保所提供资料客观真实,并在企业门户网站或营业场所定期公开。

  (三)为保障困难群众用气不受影响,经民政、退伍军人事务管理部门认定的城乡低保对象、低保边缘人口、特困供养人员、享受国家定期抚恤补助的优抚对象、“革命五老”人员,每月免费供给5立方米/户的用气量,超过减免数量的依规定的价格执行。对学校、养老福利机构、部队等非居民用户执行居民天然气销售价格。

  (二)本机制自发布之日起执行,有效期五年,期间如遇国家和省有关政策调整,从其规定。

  (三)原《三明市区管道天然气价格联动暂行规定》(明价〔2018〕26号)同时废止。本市其他燃气价格管理的相关规定与本机制相抵触的,以本机制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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