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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计划生育委员会关于印发《国家计划生育委员会流动人口婚育证明管理规定》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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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计划生育委员会关于印发《国家计划生育委员会流动人口婚育证明管理规定》的通知

时间: 2024-08-14 23:00:55 |   作者: 产品中心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生委,计划单列市、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计生委,中直机关、中央国家机关计生委,、武警部队计划生育领导小组办公室:

  为了更好地贯彻《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工作管理办法》,加强对流动人口婚育证明的管理,现将《国家计划生育委员会流动人口婚育证明管理规定》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

  第一条 为加强对流动人口婚育证明的管理,根据《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工作管理办法》,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凡同时符合以下条件的公民,外出前须办理国家统一格式的《流动人口婚育证明》(以下简称《婚育证明》):

  (一)离开户籍所在县(市)的行政区域(离开地级以上市的区要不要办理《婚育证明》,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根据真实的情况自行确定);

  第三条 《婚育证明》由流动人口户籍所在地的县级计划生育行政部门或者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以下简称发证机关)办理。

  第四条 申领《婚育证明》,应当填写《办理〈流动人口婚育证明〉申请表》,并向发证机关提交下列证明材料:

  已生育子女的,还应当提交由施术单位或计划生育部门出示的避孕措施情况证明;计划外生育的,还应当提交处理执行情况证明。

  第五条 发证机关在接到申请人和有关证明材料后,对于证明材料齐全、有效的,应当即时予以办理《婚育证明》。

  第六条 有以下情形之一的,发证机关应当暂缓办理或者不予办理《婚育证明》,并说明理由:

  第七条 发证机关应按本省(自治区、直辖市)物价部门核定的标准收取《婚育证明》工本费,不得擅自提高收费标准,不得收取工本费以外的其他任何费用。

  第九条 《婚育证明》的有效有效期为3年。流动人口应当在所持《婚育证明》的有效有效期截止前,到本人户籍所在地的发证机关换领新的《婚育证明》。

  《婚育证明》丢失或者严重破损毁坏的,须及时向原发证机关申请补办并注销原《婚育证明》。

  第十一条 持证人应当在到达现居住地15日内,到当地乡(镇)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以下简称验证机关)交验《婚育证明》,接受当地计划生育部门的管理,凭证享受计划生育部门提供的服务。

  验证机关查验流动人口的《婚育证明》,应当将查验结果在查验记录栏予以记录并盖章,对其中的已婚育龄人员进行登记。查验后应当将《婚育证明》及有关证明材料退还本人。

  第十二条 现居住地计划生育部门应当会同公安、劳动、工商等部门共同做好流动人口计划生育管理工作,定期查验所辖行政区域内流动人口的《婚育证明》,按照《流动人口计划生育管理办法》的有关法律法规为流动人口提供服务。

  第十三条 持证人婚育情况出现变更的,应当在30日内到现居住地验证机关办理变更登记;并由本人在3个月内到原发证机关办理变更登记手续,或者以别的形式告知原发证机关。

  现居住地验证机关应当对持证人的婚育变更情况在其《婚育证明》中如实记载,并及时将情况通报其户籍所在地的发证机关。

  第十四条 现居住地计划生育部门对不按规定办理《婚育证明》的流动人口,应当责令限期补办并交验《婚育证明》。逾期仍拒不补办或者拒不交验《婚育证明》的,由其现居住地的县级以上计划生育行政部门按照《流动人口计划生育管理办法》第二十一条的规定处理。

  第十五条 伪造、出卖或者骗取《婚育证明》的,由县级以上计划生育行政部门按照《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工作管理办法》第二十条的规定处理;构成犯罪的,依照法律来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六条 发证机关工作人员询私舞弊,滥用职权,擅自收取工本费以外的另外的费用,或者有其他不依规定办理《婚育证明》行为的,由有关部门责令改正,并可给予行政处分。

  第十七条 公民认为符合办理《婚育证明》的条件,而发证机关没有依法办理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

  第十八条 《婚育证明》由国家计划生育委员会统一确定格式并在全国指定的印刷厂印制。

  第十九条 《婚育证明》自2001年1月1日起正式使用。原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的流动人口婚育证明(或流动人口计划生育证明)2001年3月1日后作废。

  封面及封底用料为国产中档墨绿色磨砂革。封面用字上方为“流动人口婚育证明”,下方为“国家计划生育委员会监制”。封面中部图案寓意为“流动人口”。字体及图案烫金使用凹烫技术。

  用纸为国产250克灰底白板纸(白度为85—90),印有彩色底纹(具体颜色见样本,下同);封二中部套印“国家计划生育委员会流动人口婚育证明专用章”红色公章(位置为公章下缘贴近淡红色长形底纹上方),下部为黑色长宋“国家计划生育委员会监制”字样;封三印有“持证须知”。

  1、用纸。证芯用纸使用我委确定的计划生育专用水印纸,标重为80克/平方米。水印图案为“SFPC”(国家计生委英文缩写),各行交替使用黑、白色,排列方向为打开证明并左旋90,展开第一页、第三页,可见水印“SFPC”为正面横向排列。

  3、底纹。证芯底纹印刷采用具有防假冒伪劣功能的综合线条结构,以不同线结构的团花、彩带、彩色造型、花边组成图案,用色为4色。

  2、每页证芯表格外框的左右两边与页边距离相等,上边与页边的距离略大于下边。

  《流动人口婚育证明》由发证机关(或查验机关)的经办人根据人的真实的情况,按照填写项目要求如实填写;一定要使用钢笔或者碳素笔,字迹清楚、内容准确,不得勾划涂改。

  1、证号: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生委确定本省(自治区、直辖市)范围内证明序号的编排方法,并在号码前加省份。

  13、身份证号码:从第一个空格开始填写。(现表格设计了18位,是根据国务院有关文件规定,将对公民身份证增加三位号码。由于只有公民新领或变更身份证时方使用新号码,故对使用原身份证的,仍填原号码,后三位空置。)

  16、常住户籍所在地:可省略省、市,直接填写县或乡(镇、街道)、村、组。

  17、所在乡(镇、街道)计生办电话:在电线、常住户籍所在地:如与持证人相同,可填“同上”。

  21、发证时已有子女数:不论计划内或计划外,按实有子女数分别男、女性别,用大写“壹、贰”等填写,若无则以“/”表示。

  22、发证后生育子女数:由户籍所在地(或现居住地)根据掌握的真实的情况填写。

  24、征收计划外生育费记录:由户籍所在地(或现居住地)填写应缴纳费用及实际征收金额。

  24、征收计划外生育费记录:由现居住地(或户籍所在地)填写应缴纳费用及实际征收金额。

  25、现居住地查验记录:每次查验填写一栏,内容应简明扼要;在“验证机关”处盖章,“经办人”处填写查验人姓名(如多人查验,填写一人姓名即可),并注明时间(年、月、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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